(2017)云2930执1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2017)142号王彬申请执行段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洱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洱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彬,段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云南省洱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930执142号申请执行人王彬,男,1996年9月1日生,汉族,农民,云南省宾川县人。被执行人段XX,男,1967年12月10日生,白族,农民,云南省洱源县人。申请执行人王彬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段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据以执行的本院(2016)洱民初字第74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限被告段X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赔偿原告王彬医疗等各项损失116253.6元。判决发生效力后,被执行人段XX未履行。申请执行人王彬于2017年5月4日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予以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段XX履行15000元,双方对其余履行款101253.6元,达成由被执行人段XX于2017年12月30日支付申请执行人王彬人民币5000元,从2018年12月30日前每年支付赔偿款20000元,直至赔清为止的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云南省洱源县人民法院(2017)云2930执142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 方审判员 李炬海审判员 张全庆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苏磊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