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04民初30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大连沙河口亿城广炬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李俊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沙河口亿城广炬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李俊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04民初3032号申请人:大连沙河口亿城广炬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法定代表人:李国章。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玉辉,辽宁箴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李俊生,男,住大连市。原告大连沙河口亿城广炬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李俊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大连沙河口亿城广炬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李俊生名下房屋的产籍,并已提供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财产保全保单保函。本院认为,申请人大连沙河口亿城广炬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李俊生名下房屋产籍三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葛 菲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王志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