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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德城执字第10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王玉汉、德州永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玉汉,德州永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德城执字第1040号申请执行人王玉汉,男,汉族,1946年12月14日出生,住德城区。被执行人德州永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永军,经理。本院在执行上述当事人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王玉汉去世,故原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作为遗产由其继承人郝淑琴、王立凤继承并享有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变更郝淑琴、王立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振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赵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