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02民初30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市虔城支行与王荣贵、方才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市虔城支行,王荣贵,方才秀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02民初3046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市虔城支行,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红旗大道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7057141932。负责人:邱海豪,该支行副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田,女,1981年8月21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系该行职员,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王荣贵,男,1965年3月22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被告:方才秀,女,1967年6月6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市虔城支行与被告王荣贵、方才秀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荣贵、方才秀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市虔城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市虔城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20.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市虔城支行承担。审 判 长 吴 芬审 判 员 薛春娟代理审判员 赵盈慧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邱 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