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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民终24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新乡金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海东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新乡金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海东,于晓莹,王建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百二十条

全文

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民终248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新乡金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平原路200号。法定代表人:夏平钢。委托诉讼代理人:栗绍涛,河南启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莎莎,河南启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海东,女,汉族,1969年6月3日出生,住河南省。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于晓莹,女,汉族,1957年2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建康,男,汉族,1955年9月9日出生,住河南省。上诉人新乡金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海东、于晓莹、王建康民间借贷一案中,不服牧野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7)豫0711民初1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向上诉人新乡金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邮寄送达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通知其在收到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上诉费用,其在本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新乡金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龚琳砚审判员  秦志成审判员  周予崴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李润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