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2民终5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闵龙海与湖北瑞佳不锈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湖北瑞佳不锈钢有限公司,闵龙海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民终54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瑞佳不锈钢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冶市灵成工业园灵成路。法定代表人:陈宏望,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政,湖北维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闵龙海。上诉人湖北瑞佳不锈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闵龙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2016)鄂0281民初29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湖北瑞佳不锈钢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湖北瑞佳不锈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湖北瑞佳不锈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385元,减半收取692元,由湖北瑞佳不锈钢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严云峰审判员 曹晓燕审判员 童 威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彭娇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