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21民初8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陈某与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曾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21民初829号原告陈某,女,1989年10月9日生,汉族,住赣州市赣县区。被告曾某,男,1987年11月12日生,汉族,住赣州市赣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曾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计收25元,由原告陈某承担。审 判 员 陈忠效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吴亚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