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492民初5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539刘清与常州碧海云天功能饮品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清,常州碧海云天功能饮品有限公司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92民初539号原告:刘清,女,1981年4月5日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住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XX,江苏东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邱韬,江苏东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常州碧海云天功能饮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东方西路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5071040229R。法定代表人:姜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邢辉,江苏圣典(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如意,江苏圣典(常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立案受理原告刘清与被告常州碧海云天功能饮品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后,依法公开进行了审理。���告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25元、保全费1000元,合计2125元,由原告刘清自行负担。审 判 员 黄文娣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法官助理 何健宏书 记 员 马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