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81民初81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程青龙与孙书立、陈双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青龙,孙书立,陈双梯,孙建星,郝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81民初812号之一原告:程青龙,男,1978年10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委托代理人:史慧生,河北人民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书立,男,1973年5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冀州区。。被告:陈双梯,女,1967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孙建星,男,1991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郝静,女,1971年5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冀州区。。原告程青龙与被告孙书立、陈双梯、孙建星、郝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程青龙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青龙撤诉。案件受理费963元,诉讼保全费820元,共计1783元,由原告程青龙负担。审判员 张立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刘会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