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1民初15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李成才与驻马店市烟草公司西平县分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成才,驻马店市烟草公司西平县分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1民初1523号原告李成才,男,1951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被告驻马店市烟草公司西平县分公司,住所地西平县柏城镇。负责人王宁,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成才与被告驻马店市烟草公司西平县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成才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成才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常安甫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汪文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