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民终45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罗坤、冼兆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罗坤,冼兆源,冼啟源,黎信灿,黎武训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民终450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罗坤,男,1989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冼兆源,男,1985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冼啟源,男,1984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冼兆源(冼啟源之弟),即本案被上诉人之一。原审被告:黎信灿,男,1983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昭平县,原审被告:黎武训,男,1984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昭平县,上诉人罗坤因与被上诉人冼兆源、冼啟源、原审被告黎信灿、黎武训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6)粤0604民初91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罗坤与被上诉人冼兆源、冼啟源达成如下和解协议:一、罗坤于2017年6月8日一次性向冼兆源、冼啟源支付赔偿款3000元,冼兆源、冼啟源收到该款项后,罗坤与冼兆源、冼啟源本案的纠纷了结,双方就本案纠纷不再向对方主张任何权利;二、罗坤向二审法院申请撤回上诉。撤诉后虽然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但罗坤与冼兆源、冼啟源在本案的权利义务按照上述协议内容执行,不按一审判决内容执行,即罗坤无需按照一审判决内容履行义务。罗坤与冼兆源、冼啟源签订上述和解协议后,罗坤于2017年6月8日向冼兆源、冼啟源支付3000元赔偿款,并于同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罗坤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罗坤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64.75元(罗坤已预交542元),减半收取82.38元,由上诉人罗坤负担。罗坤多交的459.62元,经其书面申请后,由本院予以退还。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 维审 判 员 吴绮擎代理审判员 陈星星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黄爱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