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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84执8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红桥支行与安哲浩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红桥支行,安哲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84执89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红桥支行。代表人:赵作恒,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安哲浩,男,1980年1月29日生,住磐石市。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红桥支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津0106民初315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27日向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委托本院代为查询被执行人房产情况,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代为查询被执行人房产。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红桥支行与被执行人安哲浩借款合同委托执行一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岩审 判 员  林 涛代理审判员  梁思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冯静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