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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02民初24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翟洪燕与王中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洪燕,王中振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02民初2482号原告:翟洪燕,女,1963年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被告:王中振,男,1977年出生,住安徽省太和县,现住泰安市岱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翟洪燕与被告王中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原告翟洪燕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翟洪燕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牛 春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张玉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