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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12执20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宁波华动油嘴油泵制造有限公司、宁波均胜远大海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华动油嘴油泵制造有限公司,宁波均胜远大海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12执20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宁波华动油嘴油泵制造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71335667-2)。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霞浦山前。法定代表人:贺岳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吕仕法,浙江新中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宁波均胜远大海运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77824974-7)。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钟公庙街道吴陆周工业区办公楼。法定代表人:孙和成,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华动油嘴油泵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波均胜远大海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宁波均胜远大海运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宁波华动油嘴油泵制造有限公司执行款39850元。执行中,本院轮候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号牌号码为浙B×××××、浙B×××××的车辆,未实际扣押,暂无法处置,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其他有效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 钧审 判 员  车懿宗代理审判员  崔志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代书 记员  王舒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