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2民初12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李广明、梁秀芝等与任秀英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广明,梁秀芝,任秀英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2民初1278号原告:李广明,男,1945年7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睢县。原告:梁秀芝,女,1945年6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睢县。被告:任秀英,女,50余岁,汉族,农民,住河南省睢县。原告李广明、梁秀芝与被告任秀英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广明、梁秀芝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广明、梁秀芝负担。审判员 赵长永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张万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