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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22民初12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李广明、梁秀芝等与任秀英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广明,梁秀芝,任秀英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2民初1278号原告:李广明,男,1945年7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睢县。原告:梁秀芝,女,1945年6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睢县。被告:任秀英,女,50余岁,汉族,农民,住河南省睢县。原告李广明、梁秀芝与被告任秀英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广明、梁秀芝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广明、梁秀芝负担。审判员  赵长永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张万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