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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24执1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宋淑双、赵志军与王天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裁定书

法院

方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淑双,赵志军,王天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方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24执190号申请执行人宋淑双,住方正县。申请执行人赵志军,住方正县。被执行人王天龙,住方正县。本院在执行宋淑双、赵志军与王天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天龙无可供执行财产及执行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宇冰审判员  朱振东审判员  高 亮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于福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