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24执1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宋淑双、赵志军与王天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裁定书
法院
方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淑双,赵志军,王天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方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24执190号申请执行人宋淑双,住方正县。申请执行人赵志军,住方正县。被执行人王天龙,住方正县。本院在执行宋淑双、赵志军与王天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天龙无可供执行财产及执行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宇冰审判员 朱振东审判员 高 亮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于福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