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6执16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邓桂芳罚金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邓桂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6执1603号申请人: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交大路199号。被执行人邓桂芳,女,汉族,1977年9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金堂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金牛刑初字第105号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邓桂芳罚金一案。执行标的为1000元,执行费为50元。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阳宇航审判员 刘 洋审判员 何金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袁小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