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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82民初11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陈国华与谭森臣、陈恩亮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国华,谭森臣,陈恩亮,叶成桂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82民初1140号原告:陈国华,男,1989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道县。被告:谭森臣,男,1971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孟昭斌,福建智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恩亮,男,1980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长乐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愷,福建友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成桂,男,1983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晋安区。原告陈国华与被告谭森臣、陈恩亮、叶成桂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9日以拟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国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5元,由原告陈国华负担。审 判 员  卓文贵人民陪审员  林钿章人民陪审员  黄黎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冯雪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