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82民初11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陈国华与谭森臣、陈恩亮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国华,谭森臣,陈恩亮,叶成桂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82民初1140号原告:陈国华,男,1989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道县。被告:谭森臣,男,1971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孟昭斌,福建智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恩亮,男,1980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长乐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愷,福建友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成桂,男,1983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晋安区。原告陈国华与被告谭森臣、陈恩亮、叶成桂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9日以拟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国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5元,由原告陈国华负担。审 判 员 卓文贵人民陪审员 林钿章人民陪审员 黄黎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冯雪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