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23民初19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程某1与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1,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123民初1908号原告:程某1,男,汉族,1973年10月20日生,住安徽省肥西县,被告:高某,女,汉族,1979年6月2日生,住安徽省肥��县,委托代理人:胡亚榴,上海锦天城(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程某1诉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案件当事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程某1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2.长女程某3由被告抚养,婚生子程某2由原告抚养,双方互不支付抚养费;3.共同财产有:格力空调3泰、奥克斯空调2台、美菱冰箱1台、美菱洗衣机1台、TCL25英寸彩电一台,共同存款15万元(存折、密码均由被告保管),依法分割;4.房屋两套(无产权证):位于安徽省肥西县香樟花园40栋601室(75平方米)、56栋604室(60平方米),依法判令分别由原、被告双方居住;5.诉讼费用由原、被告对半承担。事实和理由:2003年5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相识后两上月即7月25日,双方在肥西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同年10月1日举证结婚仪式。××××年××月××日婚生一女,取名程某3;××××年××月××日婚生一子,取名程某2。由于原告与被告婚前相识时间较短,彼此了解甚少,婚后不久,原告就发现被告心胸狭窄,双方脾气不合,没有共同语言,双方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吵打。当时考虑孩子尚小,原告就没提出离婚。被告严管家庭财务,原告工资卡、密码常年由被告保管,原告一分钱也取不出来,长期对原告漠不关心;被告对原告年迈的父母及其家庭亲戚一点不尊重,双方经常为家庭琐事与之争吵、谩骂,令原告伤心至极;虽经家庭亲友及派出所多次调解,被告一直不予理会,依然我行我素,双方为此经常分居。综上所述,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夫妻关系早已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请求法院依查明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及其相关规定,支持原告如上诉请。被告高某辩称,1、被告不同意离婚,双方无根本矛盾,且双方结婚已经十四年,建立了一定的感情基础,夫妻感情并未破裂;2、两名子女都尚年幼,且女儿出于关键的学习阶段,离婚将对孩子的学习和成长十分不利;3、虽然答辩人不同意离婚,鉴于被答辩人提出的诉讼请求,假如法院判决双方离婚,答辩人有如下答辩意见:(1)答辩人同意抚养女儿,被答辩人抚养儿子,双方互不负担抚养费;(2)夫妻共同财产并没有存款15万元,被答辩人陈述不属实,拆迁房屋两套,按照拆迁时的政策是每人分配45平方安置房,儿子程某2没有分到安置房。若女儿判归答辩人抚养,那么答辩人和女儿应该份额90平方安置房。按照照顾妇女儿童的原则,目前居住的40栋601室(75平方米)已经装修,应判答辩人和女儿,另被答辩���还应当补偿差额部分15平方的房屋或者等额货币补偿:(3)被答辩人存在赌博恶习,对婚姻和家庭存在过错,且答辩人多年来在抚养孩子,、赡养老人等方面尽了更多的家庭义务,在分割财产时应当照顾答辩人,对被答辩人部分或者少分。经过庭审及原被告举证质证,本院认定如下事实:××××年××月××日,原被告登记结婚,婚生女程某3出生于××××年××月××日,婚生子程某2出生于××××年××月××日。婚后分得两套拆迁安置房:分别是香樟花园40栋601室(75平方)、56栋604室(60平方),两套房屋未办理产权证,双方现有银行存款约三、四万元。本院认为,原被告系合法的夫妻关系,双方应齐心协力共同经营家庭,坦诚相见、互相尊重,体贴关爱家人,有期建立和谐稳定的家庭关系,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原告以与被告结婚以来,常年长期争吵���致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要求离婚,对此,被告为了子女不同意离婚,称因为原告赌博,对家庭、孩子不管不问,如果改好了,可以过好家庭生活。因对于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原告没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且被告不同意离婚,故本院对原告的离婚诉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程某1与被告高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程某1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曾凡玲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汪清源附1:原被告举证原告程某1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2.户口本复印件,证明原被告婚生子女情况;3.结婚证复印件,证明原被告系婚姻关系。4.工资条,证明我的工资收入都交给被告掌管,每个月工资4、5000元。被告为支持其辩解意见,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结婚证,证明双方夫妻关系。附2: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1)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1)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1)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1)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宣告离婚判决,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