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91执1876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1876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徐崇辽、刘少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徐崇辽,刘少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91执1876号之三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组织机构代码77641750-8,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时代广场23幢。主要负责人:夏京利,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小梅,上海市锦天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倩倩,上海市锦天城(苏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徐崇辽,男,1981年9月4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泰顺县。被执行人:刘少霞,女,1985年3月3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泰顺县。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被执行人徐崇辽、刘少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4日作出的(2015)园商初字第037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被告徐崇辽、刘少霞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借款本金957405.77元,并赔付原告暂算2016年1月20日的利息(含罚息、复利)27143.59元,及自2016年1月21日起按年利率10.8%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罚息、复利。二、被告徐崇辽、刘少霞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29585元。三、如被告徐崇辽、刘少霞未按期履行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则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有权以被告徐崇辽名下的位于苏州市虎丘区滨河路333号11幢601室房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96万元限额内优先受偿。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684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1845元,由被告徐崇辽、刘少霞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6月7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房产、车辆、存款和证券持有状况,经查:1、被执行人刘少霞有银行存款647.88元,本院予以扣划并退付申请人。2、被执行人徐崇辽、刘少霞名下有位于苏州市高新区滨河路333号11幢601室房地产一套,本院依法对上述房地产予以拍卖,以人民币1777030元的最高价成交,因徐崇辽、刘少霞涉及多起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经参与分配后共受偿人民币1021906元。3、被执行人徐崇辽、刘少霞名下有位于苏州市东环路1858号6幢1070、1071房地产二套,建筑面积分别为17.88、17.94平方米,分别有案外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的抵押优先债权160000元,上述房地产的市场价格约在10000元/平方米,无处分利益,申请予以确认,暂不要求处置。4、被执行人徐崇辽名下有车牌号为苏E×××××汽车一辆,本院对该车辆予以查封(本案查封期限2017年6月6日至2019年6月5日),但因车辆下落不明,未能扣押到位,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车辆下落。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均未能送达,申请执行人亦确认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现已强制执行到位1022553.88元,尚未执行到位26208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拍卖成交记录、分配方案、邮寄退信凭证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前述财产外,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之财产线索。现本院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韦超代理审判员 陈谚代理审判员 殷明二0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曹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