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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2321执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扎西尖措与冷本当周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同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同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扎西尖措,冷本当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海省同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青2321执26号申请执行人扎西尖措(扎布),男,藏族,1975年7月7日出生,农民,住同仁县隆务镇。被执行人冷本当周,男,藏族,1980年2月1日出生,农民,住同仁县隆务镇隆。申请执行人扎西尖措与被执行人冷本当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青海省同仁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日作出的(2016)青2321民初3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判决:被告冷本当周于本判决生效后的十日内返还原告扎西尖措借款30000元及利息3400元,共计人民币334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2017年6月8日被执行人冷本当周自动履行借款本息人民币30000元。被执行人冷本当周系农民,无固定工作及收入,也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扎西尖措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其残疾人生活较为困难,本院在司法救助基金中救助申请执行人扎西尖措剩余借款本息人民币3400元,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对司法救助基金中救助的借款本息人民币3400元,应由被执行人冷本当周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海省同仁县人民法院(2017)青2321执26号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桑 杰 太审判员 华青加布审判员 张 玉 香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诺 日 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