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6执25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吕保东、宋保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保东,宋保国,杨会杰,谭庆波,聂爱玲,韩玉林,牛婷婷,淄博圣河工贸有限公司,淄博金瑞祥红木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6执25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吕保东。被执行人:宋保国。被执行人:杨会杰。被执行人:谭庆波。被执行人:聂爱玲。被执行人:韩玉林。被执行人:牛婷婷。被执行人:淄博圣河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高萌路8号。组织机构代码:78075370-7。法定代表人:韩玉林,经理。被执行人:淄博金瑞祥红木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309国道西陈村段。组织机构代码:57165215-X。法定代表人:宋保国,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吕保东与被执行人宋保国、杨会杰、谭庆波、聂爱玲、韩玉林、牛婷婷、淄博圣河工贸有限公司、淄博金瑞祥红木家具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宋保国、杨会杰、谭庆波、聂爱玲、韩玉林、牛婷婷、淄博圣河工贸有限公司、淄博金瑞祥红木家具有限公司现无财产可供执行。应付申请人款项350192.19元,案件受理费、执行费及相应迟延履行期间利息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2016)鲁0306民初215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洪磊审判员 于海军审判员 孟 聪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吴 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