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耿法执字第21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田维洪、杨进成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维洪,杨进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耿法执字第219-1号申请执行人田维洪,男,生于1965年10月22日,汉族,务工,住耿马自治县。委托代理人罗彦,云南通恒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杨进成,男,生于1960年7月14日,汉族,务农,无业,住耿马自治县。关于田维洪申请执行杨进成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日作出的(2015)临中民终字第258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杨进成未按期履行,权利人田维洪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19日立案,本案执行标的为521206.76元。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杨进成暂无履行能力,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耿法执字第219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国华执行员 李国荣执行员 李 旋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郭一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