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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耿法执字第21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田维洪、杨进成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维洪,杨进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耿法执字第219-1号申请执行人田维洪,男,生于1965年10月22日,汉族,务工,住耿马自治县。委托代理人罗彦,云南通恒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杨进成,男,生于1960年7月14日,汉族,务农,无业,住耿马自治县。关于田维洪申请执行杨进成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日作出的(2015)临中民终字第258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杨进成未按期履行,权利人田维洪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19日立案,本案执行标的为521206.76元。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杨进成暂无履行能力,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耿法执字第219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国华执行员  李国荣执行员  李 旋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郭一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