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82民初14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桦甸市桦郊乡天河村村民委员会与姜树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桦甸市桦郊乡天河村村民委员会,姜树田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282民初1487号原告:桦甸市桦郊乡天河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吉林省桦甸市。法定代表人:项雷,村委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喜顺,吉林桦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姜树田,男,1951年11月19日生,住吉林省桦甸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都兴武,桦甸市桦郊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桦甸市桦郊乡天河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与被告姜树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村委会法定代表人项雷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喜顺,被告姜树田及委托诉讼代理人都兴武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村委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姜树田给付2016年3月26日至2017年3月25日期间租金10000元。事实和理由:2015年3月26日我村民委员会与姜树田签订了合同书,合同约定被告租赁五道沟小学校房屋及其所占用土地,租赁期限20年。自2015年3月26日起至2035年3月26日止,租赁为每年10000元,租金必须上打租,合同签订后,我村将租赁物交付给姜树田占有使用,租赁期限满一年后,我村要求其缴纳2016年3月26日至2017年3月25日租金10000元遭拒,我村认为姜树田的行为构成违约。故向法院提起诉讼,望法院支持诉请。姜树田辩称,2015年3月26日我确实租赁村委会的房屋,双方签订租期至2035年,合同签订后,我对破落不堪的校舍进行维修,花费巨大资金,可村委会却不履行合同,迟迟不给自来水,导致合同无法履行。2016年10月份,在无法供水的情况下,我的烧酒设备已进货,工商部门已注册了“顺天源酒厂”。一切因村委会不协调,无法供水,而遭受巨大损失,一气之下,我已向村委会表明,不在租赁村委会的房屋,这是村委会不履行合同造成的。合同第二条明确约定“租赁必须上打租,逾期不交本合同自行作废,乙方无条件退出”。每年3月26日为交租赁费的日期,村委会在4月下旬才起诉我,依合同约定,双方早已解除了合同,村委会向我索要租金没有依据。村委会在签订合同时,就欺诈我,村委会不是租赁的房屋即五道沟小学校房屋的所有人,无权处置该房屋,双方约定房屋占地1万平方米,也不准确,我找到城建部门实际测量,实际面积是8476平方米。综上原因,不同意村委会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村委会与姜树田在平等、自愿基础上于2015年3月26日订立了租赁合同,约定村委会将原桦甸市桦郊乡天河村五道沟学校所有的房屋租赁给姜树田,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姜树田主张合同无效的抗辩没有法律依据,其此项抗辩本院无法支持。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租赁期限自2015年3月26日起至2035年3月26日止,2015年至2018年每年租金10000元,租金必须上打租,于每年3月26日缴纳租金,逾期不交本合同自行作废,姜树田无条件退出。姜树田至今未缴纳2016年3月26日至2017年3月25日租金,依据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已经成就,双方订立的租赁合同应予解除,村委会请求姜树田给付2016年3月26日至2017年3月25日期间的租金的请求本院无法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桦甸市桦郊乡天河村村民委员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桦甸市桦郊乡天河村村民委员会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赵宏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冷文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