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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2执84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邹鹰、邱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鹰,邱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2执84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邹鹰,女,1974年4月1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河西区。被执行人:邱江,男,1965年2月4日生,汉族,永丰饭庄经营者,户籍住天津市南开区,现在天津长泰监狱服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邹鹰与被执行人邱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景海审 判 员  段百龄人民陪审员  王 刚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鲁 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