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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民终3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崔雪梅与杜凤艳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崔雪梅,杜凤艳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民终36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崔雪梅,女,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崔镇(与崔雪梅系父女关系),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晓虎,内蒙古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杜凤艳,女,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上诉人崔雪梅因与被上诉人杜凤艳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2016)内0782民初23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崔雪梅于2017年6月9日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且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书面撤回起诉。杜凤艳亦于同日提交书面材料同意崔雪梅撤回起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崔雪梅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2016)内0782民初2379号民事判决;二、准许崔雪梅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崔雪梅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崔雪梅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傅玺发审 判 员  李 光代理审判员  梁振宇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姜 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