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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102民初3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李云峰与闰凯、于海福所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吕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云峰,闰凯,于海福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102民初399号原告:李云峰。被告:闰凯,石楼县灵泉镇东城区370号。被告:于海福。原告李云峰诉被告闰凯、被告于海福所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2017年6月1日,李云峰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李云峰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李云峰负担。审判员  李建忠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冯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