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102民初3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李云峰与闰凯、于海福所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吕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云峰,闰凯,于海福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102民初399号原告:李云峰。被告:闰凯,石楼县灵泉镇东城区370号。被告:于海福。原告李云峰诉被告闰凯、被告于海福所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2017年6月1日,李云峰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李云峰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李云峰负担。审判员 李建忠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冯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