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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8民初3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王媛与河南龙鼎铸业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明汇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媛,河南龙鼎铸业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明汇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8民初324号原告:王媛,女,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被告:河南龙鼎铸业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00172466341Y,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姚村镇大柳滩村东。法定代表人:李卫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郝鑫颖,该公司员工。被告:河南明汇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开元路11号。法定代表人:陈琼。原告王媛与被告河南龙鼎铸业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明汇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媛撤诉。案件受理费1324元,减半收取计662元,由原告王媛负担。审 判 长  崔国伟代理审判员  潘晓利人民陪审员  黄书亮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王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