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7民初57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张斌与何生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斌,何生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7民初5777号原告:张斌,男,1965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何生福,男,1977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原告张斌与被告何生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张斌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斌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张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斌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斌负担。代理审判员 程 杨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赵红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