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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1民初90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王新欣与马晓旭、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房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新欣,马晓旭,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房山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9066号原告:王新欣,女,1987年3月5日出生,住北京市房山区。被告:马晓旭,男,1989年8月14日出生,住北京市房山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房山支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镇政通路8号。负责人:张雪会。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新欣与被告马晓旭、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房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人民调解员范淑贞调解,原告王新欣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马晓旭、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房山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新欣撤回对被告马晓旭、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房山支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罗建忠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吴艳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