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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21执277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XX与程祥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XX,程祥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21执277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XX,男,1982年4月20日生,汉族,职工,住丰县。被执行人:程祥伟,男,1983年7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丰县。申请执行人李XX与被执行人程祥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审理,该案作出的(2016)苏0321民初302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XX于2016年12月9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程祥伟支付人民币18715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2707元。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风险提示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16年12月13日、2017年2月25日、2017年5月3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互联网银行、车辆、工商登记等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3、本院于2016年12月9日通过徐州法院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房产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4、本院于2017年6月1日将被执行人程祥伟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使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公布。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程祥伟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综上所述,执行过程中,共执行到位案款0元。因本案被执行人程祥伟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李XX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李传宝执行员  黄超贤执行员  闫 威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江 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