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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民辖终7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石家庄市第十中学、杜昭斌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石家庄市第十中学,杜昭斌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民辖终77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石家庄市第十中学,住所地石家庄市槐安西路十中街*号。法定代表人:张晓华,该校校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杜昭斌,男,1978年5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上诉人石家庄市第十中学与被上诉人杜昭斌因不当得利纠纷管辖异议一案不服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2017)冀0104民初64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石家庄市第十中学上诉称,原审法院对被上诉人的经常居住地认定不清,本案应为物权保护纠纷,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本案应在侵权行为地法院即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不当得利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被上诉人所提交的深泽白庄乡东固罗村委会《证明》中明确写明“杜昭斌自2013年至今一直在我村居住,属我村常住人口”。故原审认定被上诉人的经常居住地在深泽,深泽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并无不妥。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禄永鹏审判员  陈 博审判员  李 超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王 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