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4民初76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庄秋荣与北京百邑纪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4民初7635号原告庄秋荣与被告北京百邑纪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东小口村民委员会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庄秋荣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庄秋荣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庄秋荣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程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袁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