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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527执54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2016湘0527执543号(向桂凤与龙幸好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向桂凤,龙幸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绥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527执54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向桂凤,女,1967年2月3日出生,苗族,农民,住绥宁县红岩镇清浪村4组。被执行人龙幸好,男,1963年1月5日出生,侗族,农民,住绥宁县红岩镇清浪村4组。本院在执行向桂凤与龙幸好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经财产调查现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对本案尚未受偿的债权8376元,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和收入时,可随时向本院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立案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湘0527执54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 文审判员 莫文召审判员 梁利民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匡洪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