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28民初9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原告刘应山与被告陕西科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应山,陕西科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928民初952号原告:刘应山,男,1954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旬阳县城关镇。被告:陕西科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旬阳县城关镇。法定代表人:赵济先,该公司经理。原告刘应山与被告陕西科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刘应山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应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应山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刘应山负担。审判员 郭景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刘情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