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7刑初6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周尧荣、徐国荣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尧荣,徐国荣
案由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7刑初664号公诉机关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尧荣,男,1964年11月26日生,出生地重庆市巴南区,初中文化,无业,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6年10月20日被羁押,次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取保候审。被告人徐国荣,男,1968年1月23日生,出生地重庆市巴南区,初中文化,无业,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6年10月19日被羁押,同月21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取保候审。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以渝九检刑诉[2017]5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尧荣、徐国荣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经公诉机关建议并征得被告人同意,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吴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尧荣、徐国荣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月11日,被告人周尧荣、徐国荣在九龙坡区走马镇慈云山慈云寺登山步道处,在明知车辆手续不齐、收购程序不合法的情况下,以600元价格收购秦某盗窃后停放在此的一辆轻型货车。经估价,该车价值10000元。2016年10月19日、10月20日,被告人徐国荣、周尧荣经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民警追回被盗货车已发还失主。上述事实,被告人周尧荣、徐国荣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捉获经过,失主阴某的陈述,证人秦某、袁某、李某、张某的证言,指认现场笔录和照片,辨认笔录,扣押清单、发还凭证,估价鉴定相关文书,被告人周尧荣、徐国荣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尧荣、徐国荣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应予处罚。被告人周尧荣、徐国荣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周尧荣、徐国荣自愿认罪认罚,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周尧荣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缴清。)二、被告人徐国荣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吴 灿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曾钟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