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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229执4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梁后桃、李晨晖与申XX、尹芬香等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6)湘1229执400号梁后桃、李晨晖、申XX、尹芬香、禹三发、李健林、彭军德、颜青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梁后桃、李晨晖与被执行人申XX、尹芬香、禹三发、李健林、彭军德、颜青平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梁后桃、李晨晖要求被执行人申XX、尹芬香、禹三发、李健林、彭军德、颜青平以书面形式赔礼道歉,书面道歉的内容正文不少于200字,并经本院审核,且支付案件受理费100元、执行费50元。2017年6月9日,被执行人申XX、尹芬香、禹三发、李健林、彭军德、颜青平以书面形式赔礼道歉,并经本院审核,申请人梁后桃、李晨晖认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湘1229民初58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该案予以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