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201民初5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刘仲斌与邓水生、广州市新标家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盘水钟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仲斌,邓水生,广州市新标家居有限公司,六盘水第五季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201民初585号原告:刘仲斌,男,1981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六盘水市钟山区,被告:邓水生,男,1972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县,被告:广州市新标家居有限公司,住址广州市增城新塘镇水南开发区一路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8368931827XP。法定代表人:黄东江,该公司经理。被告:六盘水第五季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址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西路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0590799421P。法定代表人:罗世刚,该公司经理。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刘仲斌与被告邓水生、广州市新标家居有限公司、六盘水第���季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刘仲斌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仲斌以遗漏诉讼主体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本院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仲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元,由原告刘仲斌自愿负担。审判员 庄朝宇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杨小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