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8民初字138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田某某与西安秦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富平县城关街道办窦村村民委员会、吴某某、胡某某、吴某某2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某,西安秦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富平县城关街道办窦村村民委员会,吴某某,胡某某,吴某某2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28民初字1382-1号原告:田某某,男,生于1985年3月10日,汉族,居民,住西安市经开区。被告:西安秦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驻西安市未央区纬29街12号院。法定代表人:吴某某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富平县城关街道办窦村村民委员会负责人:孙某某该村委会主任被告:吴某某,男,生于1962年12月6日,汉族,居民,住西安市未央区。被告:胡某某,男,生于1961年3月6日,汉族,居民,住西安市碑林区。被告:吴某某2,女,生于1982年12月13日,汉族,居民,住西安市长安区。本院审理的原告田某某与被告西安秦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富平县城关街道办窦村村民委员会、吴某某、胡某某、吴某某2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诉讼中,原告田某某以被告西安秦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向其归还借款236万元,余款双方协商解决为由,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某某撤回对被告西安秦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富平县城关街道办窦村村民委员会、吴某某、胡某某、吴某某2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4000元,减半收取37000元,由原告田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雷艳丽人民陪审员 孟荣强人民陪审员 吴彩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王继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