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103刑初5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8-09-01
案件名称
陈晓兵抢劫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晓兵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黔0103刑初511号公诉机关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晓兵,男,1986年11月2日出生于贵州省织金县,汉族,文盲,无业,住贵州省织金县。2010年10月20日因抢劫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5年7月23日刑满释放。2016年8月25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贵阳市云岩区看守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以云检公诉刑诉(2017)383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晓兵犯抢劫罪,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裡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晓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5月8日凌晨,被告人陈晓兵与陈金龙(另案处理)经共谋,持刀在本市云岩区马鞍山一出租房,以暴力威胁方式抢劫被害人杜某110余元、杜某210余元、王某1的OPPOR9手机一部,得手后,陈晓兵又持刀威逼被害人陈某1至ATM机取款人民币1700元,并将该人民币1700元抢走。经贵阳市云岩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OPPOR9手机价值人民币1800元。庭审中,公诉人宣读并出示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陈晓兵的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构成抢劫罪,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晓兵十一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庭审中,被告人陈晓兵提出没有抢劫的辩解意见。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8日凌晨,被告人陈晓兵与陈某1(另案处理)持刀在本市云岩区马鞍山一出租房,以暴力威胁方式抢劫被害人杜某110余元、杜某210余元、王某1的OPPOR9手机一部,陈某1又安排陈晓兵持刀威逼被害人陈某1至ATM机取款人民币1700元,并将该人民币1700元抢走,随后该款被陈某1拿走。经贵阳市云岩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OPPOR9手机价值人民币1800元。另查明,被抢手机已发还被害人王某1。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2016年8月25日12时许,民警在云岩区改茶大道进行盘查时,发现被告人陈晓兵有抢劫前科,后民警将其带回派出所进一步审讯,其自述于2016年5月在本市云岩区马鞍山有抢劫行为,公安机关于2016年8月25日立案侦查;2、被告人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作案时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3、抓获经过,证实2016年8月25日12时许,民警在云岩区改茶大道进行盘查时,发现被告人陈晓兵有抢劫前科,后民警将其带回派出所进一步审讯,其自述于2016年5月在本市云岩区马鞍山有抢劫行为;4、刑事判决书,证实2010年10月20日,被告人陈晓兵曾因犯抢劫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5、指认笔录及照片,被告人对现场进行指认;6、辨认笔录,被害人王某2对被告人进行辨认;7、被害人杜某2的陈述,证实我睡到2016年5月8日2时许,我弟杜某5起来上厕所,才过了几分钟杜某5就被陈某3拿刀架在杜某5脖子到了我们家门口,陈晓兵和陈某3一起上来,他们对我表哥说你们几个赶紧把门打开,不开就把杜某5砍了,然后我把门打开了,陈某3一脚把杜某5踹进房间,陈晓兵拿刀威胁杜某5叫我们跪着,我、杜某3、龙某、马某、陈某2、王某2都跪在地上,刚开始就只打我和杜某3,然后就轮流打我们耳光,陈某3用刀架在杜某5脖子上威胁我们,叫我们把钱全拿出来,李春福把身上的钱放在桌子上,然后我们一个接着一个将身上的钱都掏出来放在桌子上,陈晓兵将钱收了起来,陈某3对我们说”这里才几百块钱,我朋友们去桑拿洗澡还没开钱”,然后叫我们拿银行卡拿出来去取钱,我们都说卡里没钱,他叫我们把密码说出来,如果谁卡里有钱就把谁的耳朵割了,陈某2说他的银行卡有1000多元钱,然后陈某3叫陈兵和陈某2去银行去取钱,十多分钟后他们取钱回来陈某3叫我们把手机拿出来,王某2新买的OPPOR9被他拿走了,他说如果报警要把我们都杀了,还给我们每个人都照了一张相片,然后他们就下楼走了。我被抢了10多元钱。8、被害人杜某3的陈述,证实我不知睡了多久,就听到住处的门被踹开,看见陈某3用刀架在杜某5的肩部上,与陈某3一起来的还有一名陌生男子手里提着一把刀,然后陈某3就走到我面前,用手打我的头部、脸部并骂我,让我跪在他面前,并让其他人也跪下,陈某3说他在贵阳是混社会的,不让我们乱动,谁动就砍谁,并让我们把身上值钱的东西摸出来,我们把身上的钱和手机等东西摸出来以后,陈某3看到我们身上没有很多钱和贵重物品,就对我们说他现在还有很多兄弟在”浴室”等他们呢,我们身上的钱和东西不够招待他们朋友的,就让我们想办法筹钱,筹不到钱就把我们的耳朵割了,当时和陈某3一起来的陌生男子提着刀在门口站着,陈某3就问我们你们银行卡内是否有钱,我表弟陈某2就说他的银行卡内有1700多块钱,然后和陈某3一起来的男子就带着陈某2去取钱了,他们取完钱回来以后,陈某3就和那个一起来的男子把我们身上搜到的现金拿走了,而且陈某3也把王某2的OPPOR9手机拿走了,走之前陈某3拿着他的手机把我们每个人照了一张相片,并威胁我们说谁敢报警就杀谁,然后他们两个人就走了;我被抢了十多元钱;9、被害人王某2的陈述,证实我们回到杜某2家中喝酒,一直喝到5月8日3时许,杜某5去外面上厕所,回来时就看到陈某3和陈兵拿着两把”开山刀”押着杜某5来到我们喝酒的地方,他们进来以后,陈某3就让我们全部跪下,并让我们把身上的钱全部拿出来,陈某3一个人就用刀背打向杜某2、杜某3、杜某5三兄弟,后来我们把钱都掏出来以后,只有现金300多元,陈某3说钱太少了,并说这些钱不够他们兄弟消费的,说哪个身上有银行卡,卡内是否有钱,陈某2说他的银行卡有1700元钱,陈某3就让陈兵陪着陈某2去银行取钱,剩的其他人就在房间里等着,大约过了十几分钟后,陈某2和陈兵就回来了,回来以后陈某3让我们把手机都交出来,其他人拿出来的手机都不是很好,我拿出来新买的OPPOR9陈某3就让我把手机给他,我说凭什么给你手机,陈某3就打了我一耳光,让我赶紧把手机卡掏出来把手机给他,我就掏出手机卡把手机给他了,然后陈某3对杜某3三兄弟说,让杜某3三兄弟想办法把陈某21700元及我的手机还给我和陈某2,然后陈某3和陈兵就离开了,到了第二天,一个陌生男子把之前我的手机还给我了;10、被害人陈某2的陈述,证实我不知道睡了多久,就看到我住处的门打开着,看见陈某3用刀架在杜某5的肩部上,与陈某3一起来的还有另一个陌生男子,手里提着一把刀,然后陈某3就走到杜某3面前,用手打杜某3的头部、脸部并骂杜某3,让杜某3跪在他面前,并让其他人也跪下,陈某3说他在贵阳是混社会的,不让我们乱动,谁动就砍谁,并让我们把身上值钱的东西摸出来,我们把身上的钱和手机等东西摸出来以后,陈某3看到我们身上没有很多钱和贵重物品,就对我们说他现在还有很多兄弟在浴室等他们,我们身上的钱和东西不够招待他们朋友的,就让我们想办法筹钱,筹不到钱就把我们的耳朵割了,当时和陈某3一起来的陌生男子提着刀在门口站着,陈某3看见我摸出来的银行卡,就问我们说你们银行卡内是否有钱,我说没有,陈某3就说如果他去查到银行卡有钱他就要砍死我,我说我的银行卡好久没用了,不知道里面是否有钱,然后和陈某3一起来的男子就带着我并拿着我的银行卡去取钱了,到了金鸭派出所旁的农业银行时,和陈某3一起的那名男子看到银行旁边的派出所,不让我在这取钱,所以没有取成,然后我们到金关钢材市场对面的农村信用社,那名男子叫我取钱,我就将卡上的1700元取出来,那名男子就将我身上的钱抢走了,然后那名男子就将我带回杜某3家里,陈某3就和那名男子把我们身上搜到的现金拿走了,陈某3也把王某2的OPPOR9手机拿走了,走之前陈某3拿着他的手机把我们每个人照了一张相片,并威胁我们谁敢报警就杀谁,然后他们两人就走了;11、被告人陈晓兵的供述,证实我和我女朋友睡觉到凌晨四点钟左右,陈某3打电话告诉我说被对方打严重了,叫我和他去找对方赔偿医药费,我说时间太晚了,等天亮再说,陈某3告诉我对方还没有睡觉,人有点多,我说我马上上来,于是我就骑着摩托车到三十中煤矿,我打电话问陈某3在哪里,他叫我进巷子里面去,我就走进巷子里面去遇见陈某3,我看见陈某3手里面拿了两把砍刀,陈某3叫我拿一把刀,我就把刀接过来,我们两个人去到对方家,刚刚到门口,看见一名20岁左右的男子出来,陈某3用手打了这名男子几巴掌,之后陈某3用刀押着这名男子准备进家,陈某3就用脚把这名男子踹进家里面去了,我们两个人拎着砍刀就进去了,我看家里面有六七个人,有一个人喝醉了躺在床上的,陈某3叫对方全部起来,叫对方跪在地上,对方就起来跪在地上,这时我就把刀放下了,我喊了三个人起来,不要跪,陈某3就用手打了和他打架这名男子一下,我就把陈某3的刀抢过来放在一边,我说有什么事好好说,我把对方全部喊起来,陈某3喊和他打架的这名男子继续跪在地上,陈某3喊这名男子想办法找钱来赔偿医药费,这名男子没有打通电话,陈某3叫对方全部把钱和手机拿出来,对方全部的钱加在一起只有两百多元,还有几部手机,陈某3说这点钱不够,另外一名男子就说他的卡上还有1000多元,陈某3说先把卡上的钱取出来,这名男子就问陈某3哪个和他去取钱,陈某3叫我和这名男子去取钱,我们两个人下楼骑着摩托车到金鸭派出所旁边,我说这点有银行可以取钱,这名男子正准备下车,我就把这名男子拦住,我说先不忙,旁边有派出所,然后这名男子又上车了,我们两个人骑车从金马街出去后到金关轮胎市场对面的银行,我叫这名男子去取钱,我站在银行门口,这名男子就在取款机上取钱,取完钱以后这名男子出来就将1700元拿给我,我接过钱以后,我们两个人骑车从车管所回到他们住处,我们进家以后,陈某3问钱在哪里,我就把钱拿出来递给陈某3,陈某3接过钱以后又将桌子上的200多元钱捡来放在一起,陈某3准备把对方手机拿走,我说你拿他们手机干什么,我说不要手机只要钱,然后我就叫陈某3把手机全部还给对方,之后陈某3看见其中一名男子的手机比其他人的手机好,于是陈某3就把这名男子的手机揣在荷包里面,陈某3就用自己的手机拍照,陈某3说他是开堂子的,在贵阳市陈某3他们都敢打,将对方全部人照下来,陈某3就告诉和他打架的这名男子,今天的钱和手机是他欠下的,到时候你自己赔偿给他们,如果没赔偿给他们,我知道以后就不要怪我,这名男子答应后,陈某3叫这名男子记住把钱赔偿了,我们两个人就拿着刀离开了,陈某3就拿800元给我,我没要,我叫陈某3把手机还了,陈某3说没有手机用,之后我就骑着摩托车离开了;12、鉴定意见,证实被抢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800元;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其证据来源真实,内容客观、公正,能够相互印证被告人陈晓兵抢劫的犯罪事实,本院予以认定。关于被告人陈晓兵提出没有抢劫的辩解意见,经查,现有被告人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被害人的陈述,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相关书证及鉴定意见,能够证实被告人陈晓兵伙同他人使用暴力入室抢劫他人财物,故该辩解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晓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使用暴力入室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晓兵犯抢劫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晓兵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减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不当,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晓兵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25日起至2024年8月2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赃款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俱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虞继恒人民陪审员 吴 芸人民陪审员 刘清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李国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