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1刑更6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张顺才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贵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顺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1刑更628号罪犯张顺才,男,1976年3月4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水城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19日作出(2007)黔纳刑经初字第7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8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1年9月至2013年12月先后二次经本院裁定减刑二十七个月。执行机关贵州省王武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5月~2014年4月、2014年5月~2015年4月、2015年5月~2016年4月三次被核准为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裁定如下:对罪犯张顺才准予减刑七个月零十五日(刑期自2007年5月16日起至2018年6月30日止。减刑考验期为此次减去的刑期,从裁定之日起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潘源审判员 陈红审判员 赵曜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莫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