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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203执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袁龙、戎海军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龙,戎海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203执73号移送执行人本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袁龙,男,住大同市矿区。被执行人戎海军,男,住大同市大同市矿区。大同市矿区人民检察院以矿检公诉刑诉(2016)187号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袁龙、戎海军涉嫌抢劫罪一案,我院于2016年12月21日作出的(2016)晋0203刑初212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被告人袁龙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戎海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于2017年1月26日向被执行人袁龙、戎海军发出执行通知书。经查询银行、经调查车管所、证券公司等,被执行人袁龙、戎海军目前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解释第四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大同市矿区人民法院(2016)晋0203刑初212号刑事判决书中处以被告人袁龙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戎海军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伟审判员 周凯鑫审判员 高 山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高晓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