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03执恢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赵虎森与刘忠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虎森,刘忠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03执恢25号申请执行人:赵虎森,男。被执行人:刘忠均,男。本院依据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1997)南中法民一终字第263号民事判决书,恢复执行赵虎森与刘忠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合议庭审查核实,未发现被执行人刘忠均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17年2月10日本院对被执行人刘忠均司法拘留15日。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志审判员 龙小军审判员 邓 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唐福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