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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9执5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成海柱等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海柱,北京百果园度假村,金高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9执532号申请人成海柱,男,1989年8月8日出生,住内蒙古赤峰市。委托代理人杜超,北京延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北京百果园度假村,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张山营镇苏庄果树场。法定代表人蒋力,总经理。被执行人金高峰,男,1977年11月17日出生,住河南省周口市商水县。申请执行人成海柱与被执行人北京百果园度假村、金高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京0119民初8414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北京百果园度假村、金高峰未按调解书确定的日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成海柱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该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将被执行人北京百果园度假村的房产即楼房两栋查封,因该建筑没有产权,故无法变现抵债。本院在车管部门对被执行人金高峰名下的一辆汽车进行了查封,但该财产的价值尚不足以清偿其全部债务。通过对被执行人北京百果园度假村、金高峰进行财产查询,二被执行人均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与申请人委托代理人谈话,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京0119民初8414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线索的,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唐晓春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崔海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