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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502执5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高小春与崔小军运输合同纠纷结案通知书

法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甘0502执563号高小春申请执行崔小军运输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崔小军收到执行通知书后,在执行期间自觉履行了民事调解义务,即支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37125元。(2017)甘0502民初34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执行内容全部履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本案执行完毕。审判员  薛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王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