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502执5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高小春与崔小军运输合同纠纷结案通知书
法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甘0502执563号高小春申请执行崔小军运输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崔小军收到执行通知书后,在执行期间自觉履行了民事调解义务,即支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37125元。(2017)甘0502民初34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执行内容全部履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本案执行完毕。审判员 薛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王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