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02民初120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宣城金臣氏压克力有限公司与武汉市硚口区新潮广告材料商行、刘慧、瞿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市硚口区新潮广告材料商行,刘慧,瞿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02民初1200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宣城金臣氏压克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金亚平,该公司总经理。诉讼委托代理人:蔡东梁,安徽众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诉讼委托代理人:徐兴德,安徽众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武汉市硚口区新潮广告材料商行,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经营者:刘慧。诉讼委托代理人:田专,湖北尚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诉讼委托代理人:江秀琴,湖北尚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刘慧,住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诉讼委托代理人:田专,湖北尚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诉讼委托代理人:江秀琴,湖北尚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瞿巍,住址同刘慧。诉讼委托代理人:田专,湖北尚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诉讼委托代理人:江秀琴,湖北尚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宣城金臣氏压克力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武汉市硚口区新潮广告材料商行、刘慧、瞿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作出(2017)皖1802民初120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武汉市硚口区新潮广告材料商行、刘慧、瞿巍所有的银行存款,或者保全其名下其他财产。共计555522元。申请人宣城金臣氏压克力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上述财产的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武汉市硚口区新潮广告材料商行、刘慧、瞿巍所有的银行存款共计555522元的冻结,或者其名下等额其他财产的保全措施。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程同彬人民陪审员 钟祥珠人民陪审员 张云南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程 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