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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322民初12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李某与韩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调解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韩某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冀0322民初1281号原告:李某,女,1993年7月7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昌黎县。被告:韩某1,男,1993年11月18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昌黎县。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受理了原告李某与被告韩某1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贾志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查,原告李某与被告韩某1于2012年6月2日举行婚礼,××××年××月××日补办登记结婚,并于2013年12月3日婚生一女韩某2。现原告起诉与���告离婚,被告同意离婚。原、被告双方财产无争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李某与被告韩某1离婚。二、婚生一女韩某2随原告李某生活,抚养费由原告李某自行负担。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 判 员  贾志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于欣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