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403民初4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珠海市旭日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潘胜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珠海市旭日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潘胜,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403民初438号原告:珠海市旭日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斗门区白藤湖湖滨区迎宾馆别墅A座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784881183D。法定代表人:梁瑞芳,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凤翼,北京天驰君泰(珠海)律师事务所。委托诉讼代理人:聂悦强,男,该公司员工。被告:潘胜,男,1992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屏边苗族自治县。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九洲大道中1009号七、八、十三至十六层、1009号之108至104号商铺。负责人:杨伟明,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苏云,北京德恒(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珠海市旭日房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潘胜、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珠海市旭日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217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608.5元,由原告珠海市旭日房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董 凯审 判 员  何 莹人民陪审员  梁国裕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黄晓敏附:裁判依据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