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321执3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向祥明与被执行人吴可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向祥明,吴可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21执399号申请执行人:向祥明,男,生于1970年5月22日,汉族,住南部县。被执行人:吴可红,男,生于1971年11月23日,汉族,住南部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向祥明与被执行人吴可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吴可红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向祥明申请执行标的75300元及利息等未执行到位,现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 达审 判 员  张明全代理审判员  邓 浩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李世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