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11行初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张景涛与洛阳市公安局天津路分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公安)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景涛,洛阳市公安局天津路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0311行初10号原告:张景涛,男,汉族,1979年3月15日生,住洛阳市涧西区,现在洛阳市第一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委托代理人:郭嘉、郭京朝,河南广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洛阳市公安局天津路分局。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建设路**号。法定代表人:李亚辉,该局局长。原告张景涛诉洛阳市公安局天津路分局请求撤销天津公(社)强戒决字[2016]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景涛向本院递交了撤回起诉申请书,请求撤回对被告洛阳市公安局天津路分局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张景涛撤回起诉。二、诉讼费50元由原告张景涛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洪璞审 判 员 : 张 宏人民陪审员 :冯卫娜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马金金 来自